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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发布时间:2020/11/21     作者/来源: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律师声明
 
      对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严重违法失实的《天丝声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特授权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陈若剑管理合伙人、庞文爱资深律师,发表本律师声明。
 
      《天丝声明》违背客观事实及协议约定,恶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书内容,否定和攻击人民法院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捏造严彬先生“通过有意欺骗的方式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定”、“恶意投诉……,误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错误执法”、“向社会公众散布谎言、故意曲解法院裁定”的虚假事实,在其对中国红牛公司发布的11月16日《声明》的回复声明中,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无端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并散布于公共网络,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严彬先生名誉权及中国红牛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本律师已取证完毕并将代表严彬先生及中国红牛向泰国天丝及相关人士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中国红牛将继续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泰国天丝在中国违法生产、销售非法红牛饮料产品的法律责任。
 
1. 中国红牛权利之合法依据
 
      中国红牛依据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及股东签署的《协议书》、《合资合同》享有在中国合法使用红牛商标并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协议书》第一条规定:“只有丙方(即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丁方(即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第七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据此,泰国天丝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及同类饮料产品。
 
      中国红牛上述权利之规定明确且具有法律保障。自泰国天丝2016年提起十多件诉讼至今,未有任何中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任何生效裁决,否定中国红牛的上述合同及法律权利。中国红牛将继续依法行使上述合法权利,为中国广大消费者提供合法且25年“一以贯之”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将依法打击并查禁泰国天丝在中国违法生产和销售的非法红牛饮料产品。

2. 泰国天丝之违法违约行为
 
      2014年(在《协议书》50年合作期限仍剩余长达31年之际),泰国天丝违反《协议书》和《合资合同》的规定,突然停止供应香精、香料,并发函要求中国红牛停止使用其合法拥有且使用了长达20年的红牛商标,随即发起了十多件违法诉讼,非法致函北京工商部门,阻扰中国红牛依法延长经营期限,导致中国红牛自2019年停产至今,数千工人失业,损失工业产值20多亿元,北京地方政府损失3亿多元税收,严重影响上下游产业几百万就业人员和几十万经销商的生计。2017年,泰国天丝还对中国红牛“金罐”生产商奥瑞金公司(上市代码002701)提起诉讼,导致其市值暴跌上百亿元,广大股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早在2017年(在中国红牛合资期限于2018年到期之前),泰国天丝就已经违反《协议书》与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利用其生产线和“蓝帽子”(保健食品证书)在中国非法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产品,之后在中国违法推出了“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并故意采用与中国红牛几乎相同的金罐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损害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泰国天丝却借此非法获利超亿元。
 
3. 人民法院裁定书之合法效力
 
      基于自身权利及天丝违约事实,中国红牛于2020年10月12日向枣庄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9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枣庄中院经过严格审查后于10月29日作出(2020)鲁04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泰国天丝应“立即停止并且不得继续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包括自行生产、销售或许可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及/或其他红牛饮料产品”。据此,法院认定了中国红牛基于《协议书》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之合法权利,并认定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这即是中国红牛2020年11月16日《声明》中所称的:“人民法院就中国红牛五十年内在中国境内享有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作出认定”,该《声明》的陈述内容完全属实且具有法律依据。
 
      该《民事裁定书》规定:“上述行为保全期限均至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根据该即时执行的裁定书,中国红牛依法通知泰国天丝相关方并向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协助执行该裁定书,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和“红牛®安奈吉饮料”,完全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4. 枣庄中院解除禁令之真实理据
 
      在中国红牛依法要求全国各地协助执行裁定书之后,枣庄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申请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该裁定并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案涉产品。鉴于此,行为保全民事裁定据以作出的“情况紧急”状态已消除,继续采取禁止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行为保全措施已失去紧迫性和必要性”,由此解除了10月29日作出的行为禁令。
 
      需特别强调的是,该11月13日《民事裁定书》完全系根据案件最新情况,尤其是“情况紧急”状态已经消除,才解除了对泰国天丝的行为禁令。但是,枣庄中院并未采纳泰国天丝在复议中所提出的所谓七项意见,更未认可其质疑《协议书》真实性的主张。据此,枣庄中院11月13日裁定书并未否定10月29日裁定书,更未改变其对中国红牛在《协议书》项下50年独家生产销售权的认定。中国红牛11月16日《声明》完全合法且有事实依据。
 
5. 《天丝声明》严重违法侵权之事实
 
      (1)《天丝声明》称“严彬先生曾通过捏造事实、有意欺骗的方式误导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错误的行为保全裁定”。客观事实是,严彬先生根本不是枣庄中院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证人,甚至未出席庭审,更未参与任何诉讼活动,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向枣庄中院提供任何虚假事实、有意欺骗枣庄中院。《天丝声明》完全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
 
      更为严重的是,泰国天丝捏造虚假事实,恶意攻击10月29日《民事裁定书》系枣庄中院因受到严彬先生“有意欺骗”而作出的“错误”裁定。客观事实是,该裁定书是经过枣庄中院严格审查后依法作出的裁定,11月13日新裁定书也并未否定该裁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仅仅因“紧急情况”消除而予以解除。泰国天丝作为外国公司,对中国法律及中国法院毫无敬畏之心,恶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书内容,攻击人民法院的合法审理程序,否定人民法院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公然蔑视并挑战中国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2)《天丝声明》反复声称“严彬先生利用其控制的合资公司发布不实声明混淆视听并从事不法经营”,这更是违背事实及基本法律常识。中国红牛系在中国北京合法注册之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11月16日《声明》系中国红牛的独立意思表示,完全不代表严彬先生,更非严彬先生个人声明。从未有任何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严彬先生与中国红牛人格混同,应该“刺破公司面纱”,认定中国红牛的意志即为严彬先生的个人意志。泰国天丝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无端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迫使严彬先生屈服于其“恐吓”和“淫威”。中国红牛对此予以严正谴责,支持严彬先生采取法律行动。
 
      (3)《天丝声明》声称“严彬先生……,并利用该裁定书有预谋向广西、……等多地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试图误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错误执法”,这更是荒唐且违背基本法律常识。如前所述,该10月29日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开始执行”,中国红牛完全有权利并且有义务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各地政府部门均有义务协助执行,何来“恶意投诉”和“错误执法”?客观事实是,严彬先生本人也从未参与任何要求协助执行法院裁定的行动,更谈不上“预谋”、“恶意投诉”“误导”政府机关。《天丝声明》在此更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
 
      (4)《天丝声明》声称:“天丝集团收到保全裁定后第一时间依法提出复议……,法院召开听证听取我方辩论后……,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最终裁定”,完全是“自欺欺人”。如前所述,11月13日裁定书完全系因为“情况紧急”状态已消除而解除了对泰国天丝的行为禁令,枣庄中院并未采纳泰国天丝复议时的所谓七项意见。泰国天丝显然是在故意歪曲11月13日裁定书的内容,意图混淆视听,误导社会公众和广大媒体。
 
      中国红牛重申:泰国天丝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无权且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和/或授权或许可其他方在中国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及同类饮料产品。
 
      中国红牛坚信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依法维护中国红牛、上下游产业几百万就业人员和几十万经销商、中国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红牛再次感谢广大消费者25年来对中国红牛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声明!
 
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
                  
 
 
陈若剑 管理合伙人
 
 
 
庞文爱 资深律师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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